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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什麼是高級幹部(高幹)。1 N; f( ?& x+ m2 n7 r8 h1 L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高幹是有明確定義的。1956年6月,國務院全體會議第32次會議通過《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這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一次改革,它奠定了此後長達30年之久的勞動工資制度的基礎,從此“級別”成為我國除農民和城市無業者以外各類社會人群政治經濟生活排序的重要標準。$ v$ z9 k& k Z0 }8 ^7 V/ |
老的行政級別共分24級。其對應的職務分別如下:
0 N J) P. a/ }$ N5 q 24級準尉,正排級,23級正排准連,22級副連,21級正連,20級准營,19級副營,18級正營,17級准團,16級副團,15級正團,14級准師,13級副師,12級正師,11級准軍,10級副軍,9級正軍,8級准兵團,7級副兵團,6級正兵團,5級准野戰軍,4級副野戰軍,3級正野戰軍。1、2級是為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設立的。一級工資594元,24級工資45元。這個工資標準,用到八十年代末期。4 z( _1 }& D7 M/ X1 Q, t
當時明文規定,13級以上幹部為高幹,到70年代中期由於生老病死等原因高幹人數減少,在高幹隊伍中又增加了一個14級。由此可見,副師級以上即為高幹。對照地方就是副廳級以上幹部為高幹。但是後來中央和國務院又專門發了一個檔,明確副省部級以上幹部為高級幹部。所以,廣義來說,副廳級以上幹部可以稱為高幹,狹義來說,副部級以上幹部才可以稱為高幹。$ ^) x1 L$ n, I0 X8 @& s, b
第二個,軍隊和地方職務的對照。
, p: {* W$ e, g; v4 z/ j 明白了此前幹部的24級,對於軍隊和地方職務的對照就比較好理解了。日常生活中,經常能聽到省軍級幹部,地師級幹部,縣團級幹部。這是長期運用幹部等級自然形成的說法。工資待遇上,省部級與部隊的正軍級是對應的,地廳級(國家部委司局級)與部隊正師級對應,縣處級與部隊正團級對應。科級與部隊正營級對應,股級與部隊正連級對應。以下則是辦事員,類似部隊排級、副連級幹部,都是剛剛進入幹部隊伍的。
3 |1 |: p) m; H4 Q6 S. }% i! r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部隊有其特殊性,軍以上還有大軍區,與地方和國家部委找不到對應的關係。但在現實之中,還是有軍隊高級幹部轉任地方職務的。情況不一樣,無法進行有效的對應。按照黨內職務來看,大軍區正職與省委書記、省長是一致的,中央委員。大軍區副職則是候補中委。官方報紙的排名順序,也是省委書記在前,大軍區正職緊隨其後,省長再後。& ]& u- c W" r: P( ^6 S* b- K3 K
這個情況很複雜,就算是老組工幹部有時也很撓頭,想要徹底弄清楚,難度太大。將就吧!) s! {, ], z4 _! B8 \/ Y2 s
國務院的有關文件規定,部隊幹部轉業地方,降一級使用,保留原工資待遇和政治待遇不變,不允許降兩級。另外還有檔規定,部隊副師以上幹部,原則上不轉業。師團級幹部轉業地方,要安排進地市級和縣級領導班子。不過,事實上軍隊幹部轉業,也有降兩級使用的。在檔沒有出臺之前,甚至還有降三級使用的。降低的是實際職務,級別待遇不能降。比如正團級幹部轉業地方擔任縣文化局局長,職務降了,級別還是縣團級,可以閱讀到縣團級才能看到的文件,參加縣團級才能參加的會議,這就是政治待遇。5 P G; L/ s0 b$ f3 w
第三個,何為地區,地委書記和行署專員。
8 b& c. z4 q% u8 N+ M H* k 某某地區行政公署,為行政督查機構名稱,不屬於一級政府,屬省級政府的派出機關。1978年《憲法》規定,省、自治區人民zhèng fǔ在所屬各地區設立行政公署作為自己的派出機關。1982年修改通過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必要時,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行政公署作為其派出機關。目前行政公署已不多,多數已改為省轄市。其職能與地方人民政府一樣,級別是正地廳級。但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地區行政公署還是比較普遍的存在。
6 {: J9 p: t+ ^9 X 執政黨某某地區委員會的書記,就是地委書記,行政公署特派專員則簡稱行署專員。與地級市的市委書記和市長是一個性質。 U. J, s$ W. z' n5 q
但是,地區只有地委委員這個級別,沒有地委常委這樣的級別。地委委員相當於地級市的市委常委。而地級市還有一個市委委員級別,人數比較多,幾十個,真正管用的,是市委常委。. _: Q2 A9 F$ z$ e2 X
所以行署的人大和政協機構,分別叫做某某地區人大(政協)聯絡工作委員會。7 g9 q8 e: ]* v5 \* O3 u; k
地區的法院和地級市的法院一樣,稱為中級人民法院。6 ^' C9 v" I9 o
但地區的檢察院,和地級市的檢察院不一樣。地區檢察院稱為某某省某某地區檢察分院,也是省檢察院的派出機構,地級市檢察院稱為某某市人民檢察院,不稱分院。檢察院沒有高級和中級這樣的劃分,法院才有。
7 E+ s' T+ x6 S, l. o k9 f 附帶說一句,地級市和地區黨委、政府有秘書長的設置,但縣和縣級市的黨委政府是沒有秘書長這個設置的。- I/ R+ }7 K# l; P! A
第四個,何為區公所。
: F/ N! p$ g5 i e& [8 \ 現代官場小說,如果是寫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前期,區公所是一個不能回避的政權設置。但是多數人,特別是年紀比較輕的讀者,對這一級機構不熟悉,看得不明所以。
C: W8 ^" \* d/ u# Y' p7 l* J- o+ L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章第六十八條規定: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5 t7 v/ E; l) R( k( H
區公所行政地位介於縣和鄉鎮之間。絕大部分的縣將其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個“區”,大縣有時超過10個區。1個區平均管轄4至5個鄉、鎮,最高行政官員稱“區長”。區公所在計劃經濟時期為鞏固農村基層政權、管理農村社會經濟事務發揮了積極作用。
. @2 R0 o& J k, Y6 b1 Q 區公所的書記和區長,是正科級。
4 V6 _8 @/ J; F7 I1 U. t/ } 區所管轄的公社(鄉)的書記和主任(鄉長)是副科級。資格老的,也有正科級。後來大部分享受正科級待遇。
! `: J! I& @: U 區公所在九十年代中期基本撤銷,將原有的鄉鎮合併,縣直接管鄉鎮。這就是“撤區並鄉”的由來。在九十年代中前期,這是基層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花費了無數的精力才完成。最後的區公所是在2008年才撤銷的,各地撤區並鄉的時間並不完全一致。, s% e: s- Q9 c" B2 z! Y. `
換句話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前期,縣級政權以下如果沒有寫到區公所,與國情就是不相符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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